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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外地律師比請本地律師好?請外地律師比請本地律師好? 信息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謝兼明
“外地和尚好念經”,這是不少人在聘請律師時存在的誤區。 2009年4月,劉某因一筆15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把同事王某告上了法庭。雖然手中持有王某出具的合法借條,為了增加勝訴把握,他還是特意花高價從外地請了兩名律師代理訴訟。但事后律師并未起作用,在法院主持、律師未參與的情況下,劉某與王某經過反復協商終于達成了調解協議。當有人問起劉某為何從外地花高價請兩名律師時,劉某才不好意思地全盤托出了自己當初的擔憂:不在當地請律師是怕當地的律師與對方當事人串通一氣,到頭來請了律師達不到請律師的效果。其實,劉某的擔心是多余的。 我國律師法第十條規定,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由此可知,律師既可以在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注冊登記地從事法律執業活動,亦可接受外地當事人的委托到外地從事法律執業活動。換言之,當事人出于自身利益需要既可委托本地律師,亦可聘請外地律師。從這一點來看,劉某高價聘請外地律師擔任訴訟代理業務,確實是無可厚非。但實際上,我國律師法第三十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四十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由此看來,劉某對本地律師不放心是多余的,因為,律師是法律執業人員,首先,律師是當事人的代言人,當事人聘請了律師,律師就必須在受委托的權限內,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次,律師所處激烈競爭的執業環境使得律師必須全力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每位律師都希望自己代理的案件能夠勝訴,這樣才能在激烈競爭中爭得更多的業務;再次,律師執業受到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嚴格約束,律師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執業紀律,如果律師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就屬于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這一案例告訴我們,外地律師不一定就比本地律師水平高,聘請外地律師可能要花費差旅費等諸多額外的支出,經濟上并不劃算,因為,“本地和尚也能念好經”!當然,在涉及行政訴訟等特殊的法律事務時,為了使律師能夠放心大膽地開展工作,聘請外地律師可能確實會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是否聘請外地律師,需要反復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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